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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概念第四章第五节
编辑整理:单证员考试 文章日期:2006-8-2 阅读次数: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简称商品检验(GOMMODITYINSPECTION),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卖方交付给买方货物的质量、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以确定合同的标的是否符合买卖合同规定;有时还对装运技术条件或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残损、短缺进行检验或鉴定,以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的归属;货物的检验还包括根据一国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某些进出口货物实施强制性检验或检疫。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于买卖双方分处两个国家(地区),一般不是当面交接货物,且进出口货物需要经过长途运输,多次装卸,如到货出现品质缺陷、数量短缺等,容易引起有关方面的争议。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争议的发生,以及发生争议后便于分清责任和进行处理,就需要由一个有资格的、有权威的、独立于买卖双方以外的公正的第三者,即专业的检验机构负责对卖方交付的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进行检验,或对装运技术、货物残损短缺等情况进行检验或鉴定。检验机构检验或鉴定后出具相应的检验证书,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支付货款和进行索赔、理赔的重要依据。因此,进出口货物检验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业务环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在一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国家经济不断发展,对外贸易不断扩大,进出口商品检验对保证国民经济顺利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出口业务中,我国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加强对理要进出口商品的检验,较好地把住了出口商品的质量关,促进了我国商品质量的提高,增强了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为符合进口国家对保护本国人民健康和安全、保障工农业生产、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和保护环境而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种技术标准,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商品或我国生产加工企业的检验检疫与监管认证,突破了国外的贸易技术壁垒,取得国外市场准人,使我国商品能在国外J顷利通关人境。在进口业务中,我国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对进口商品按合同和有关标准规定严格检验,以把好进口商品质量关,有效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同时,我国检验检疫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技术贸易壁垒的做法,加强对进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对相关的国外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以合理的技术规范和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和国家经济的顺利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与合法权益,建立起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可靠屏障。

一、买方的检验权

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通常要经过交付(delivery)、检验或察看(inspec—fionorexamination)、接受或拒收(acceptance or rejection)三个环节。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对于货物的检验或察看、货物的接受或拒收方面,已形成了一些惯例,有的国家对此还作出法律规定。

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则,“接受”是指买方认为他所购买的货物在质量、数量、包装等方面均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因而同意接受买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买方“收到”(received)货物并不等于他已经“接受”(accepted)了货物。如果他收到货物后经检验,认为与买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他可以拒收。如果未经检验就接受了货物,即使事后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再行使拒收的权利。对此,各国法律和有关的国际条约均有明确规定。

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第34条(2)款规定:“除另外有约定者外,当卖方向买方交货时,根据买方的请求,卖方应向其提供一个检验货物的合理机会,以便能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同条(1)款又规定:“如他以前未曾对该货进行过检验,则除非等到他有一个合理的机会加以检验……不能认为他已经接受了货物。”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6条(1)款规定,凡属下列情况均表明买方接受货物:(1)在有合理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之后,买方向卖方表示货物符合合同,或表示尽管货物不符合合同,他仍将收取或保留货物;(2)在买方有合理机会对货物检验之后,未作出有效的拒收;(3)买方作出任何与卖方对货物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同条第(2)款还规定,接受任何商业单位(commercialunit)中的部分货物,构成对商业单位整体的接受。该法典第2--607条(2)款又规定:买方接受货物后,即无权拒收已接受的货物。但接受行为本身并不损害就不符合同的交付所规定的其他补救办法。

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对此也有类似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459条就明文规定:因买卖标的物“含有隐蔽的瑕疵,致丧失其通常效用或减少通常效用”,如果达到买方知其情形,即不愿购买或必须减少价金方愿购买的程度时,“出卖人应负担保责任”。“出卖人即使不知标的物含有隐蔽的瑕疵,仍负担保责任”。《德国民法典》虽未明确提出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但是,货物所存在的即使是卖方也不知道的隐蔽的瑕疵之所以能被买方发现,这就是默示了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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