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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概念第四章第四节
编辑整理:单证员考试 文章日期:2006-8-2 阅读次数: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口药品必须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法定检验。国家检验检疫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代表国家对进口药品实施法定检验。国家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制度,凡进口的药品,必须具有我国主管部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药品到达口岸后,进口单位或代理接运单位应及时向口岸药检所报检,海关凭口岸药检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检的印章放行,人仓待检,并由报检单位与药检所约期共同到现场抽样。药检所原则上应在抽样后25天内出具检验报告书。在取得药检所检验合格报告书后,报检单位方可调拨、销售和使用。

列入《目录》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若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可以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委托,办理进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对于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的重要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进口企业应当与出口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以及保留最终检验和索赔权的条款。履行这些合同时,进口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商检机构申请,要求商检机构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组织实施装前预检、监造或监装。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向商检机构申请对进口商品实施检验时,应按商检机构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报检人除应提供买卖合同、国外发票、装运单据、装货清单等单据外,还需根据检验项目的不同提供下列有关资料:(1)申请品质、规格检验的,要加附国外品质检验证书或质保书、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如凭样成交的,要附成交样品。(2)申请数量、重量鉴定的,要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装箱单、实货清单。(3)申请残损鉴定的,要加附理货签证、残损或溢/缺单或铁路商务记录等有关证明。(4)进口商品经收货、用货单位自行验收或由其他单位进行检验的,还应加附详细验收记录、磅码清单、检验结果等。

商检机构根据报检人的要求和有关买卖合同规定,对进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对外签发品质、数量、重量、包装、货载衡量、验残、海损鉴定等证书。进口商品检验不合格的,对外签发检验证书,供有关方面凭以向外进行索赔。买卖合同规定凭检验证书进行结算的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后对外签发有关的检验证书,供买卖双方作为货款结算的依据。进口商品经检验合格的,对内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供收货、用货单位凭以调拔或使用该商品,此单仅限在国内使用。

(六)进口索赔

在进口业务中,有时会发生卖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情况,例如不交货或虽交货但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或交货时间不完全符合合同规定,而使买方遭受损失而引起索赔,或货物由于在装卸、搬运和运输过程中使品质、数量、包装受到损害或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其他外来原因致使货物受损,而需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1.向卖方索赔

向卖方索赔,也就是由于卖方违约买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在进口业务中,由于卖方的违约行为不同,买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也各异。

(1)宣告合同无效

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还可以向卖方提出索赔。买方向卖方要求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因卖方违反合同而使买方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相等。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合同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的方式购买替代货物,则买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包括利润在内的其他损害赔偿;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如果买方没有购买替代货物,则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包括利润在内的其他损害赔偿。时价是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投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考虑运费的差额。

(2)其他的补救措施

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结果,使买方遭受了损失,但并未剥夺买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但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此外,买方还可以行使采取其他补救办法:如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或买方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买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他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2.索赔期限和索赔证据

索赔期限是进口索赔的重要问题,逾期提出索赔,卖方有权不受理。有关卖方交货的品质与合同不符或原装数量短少需向卖方索赔的,应在合同所规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如因复验来不及或由于其他原因需在较长时间的,可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向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限,但也不宜过长,或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内向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如买卖合同中没有规定索赔期限,而到货检验中又不易发现货物缺陷的,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行使索赔权最长期限是自其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两年;而我国法律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载的期限,则规定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四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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