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模拟试题 >> 正文
单证员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概念第四章第四节
编辑整理:单证员考试 文章日期:2006-8-2 阅读次数: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签订,表达了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愿望,但是只有履行了合同才能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旷履行合同既是一种“经济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

1-1-6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一经依法有效成立,买卖双方必须分别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假如一方当事人发生了不属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免责范围内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行为,就构成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重合同,守信用”是我国对外贸易所一贯遵循的原则。遵循这一原则不但关系到实现一份合同的经济目的和效益,更关系到国家的对外信誉。

一、出口合同的履行。

出口合同的履行的工作环节比较多,手续也比较繁杂。业务部门在出口合同的履行的过程中,要涉及到公司内部各个部门之间以及与外单位的协作配合来实现出口合同的/顷利履行。

出口合同的履行工作主要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验,报关,投保.装船以及制单结汇等内容。其中货,证,船,款四大环节最重要,是履行出口合同的关键所在。

抓住“货,证,船,款”四大环节,履行出口合同的具体工作如下:

(一)准备货物

卖方的基本义务

准备货物是履行出口合同的重要环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0条明确指出:“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我国《合同法》第135条也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136条又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受买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由此可见,按照合同交付货物、移交单据和转移货物所有权是卖方的三项基本义务。其中,交付货物又是最主要的义务。因为,只有交付了货物,才谈得上移交单据和转移货物所有权。而做好备货工作就是为了履行交货义务准备物质基础。

应当强调提出的是,根据法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仅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完全符合合同的明文规定,而且还应符合合同的默示条件,即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或者根据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合乎适用的法律和公认的国际惯例。为此,在备货工作中,对以下问题尤其应该重视。

(1)质量

货物的质量必须与出口合同的规定相一致。严格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凡凭规格、等级、标准、说明书、图片等文字说明达成的合同,交付货物的质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的规格、等级、标准等文字说明相符;如系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必须与样品相一致;如既凭文字说明,又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两者均须相符。

在凭文字说明达成的合同中,有时对商品质量仅作简化的规定,如仅列货号、型号、商标牌名、产地名称等。对于这种合同,卖方有责任交付合同规定的货号、型号、商标产地名称等所应该具备的、为买卖双方所共知的、或为同行业所公认的质量的货物。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在订立合同前,卖方为了宣传推广,曾向买方散发各种宣传品介绍合同商品的质量,这些宣传晶中介绍的质量,也将成为对合同质量简化规定的补充,卖方所交货物的质量也应与这些宣传品中介绍的相符。在凭样品销售交易中,大都在合同中规定卖方交付货物的“质量与样品相符”或类似的条款。在实际外贸业务中凭以交易的样品通常是由卖方从待售的整批货物中抽取出来的,有的是由卖方为了推广或便于洽谈交易和日后据以生产交货的试制的产品样品,也有的是由买方提出的要求卖方据以生产供应的样品。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则,无论依据哪一方提供的样品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的质量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样品相符。但是,如果由于所买卖的货物的特性或生产加工技术的原因,卖方难以保证所交货物的质量与样品完全相符,卖方应在磋商时向买方声明,并在合同中规定交货质量与样品相似或允许有所差异。这样,日后交货质量与样品相似或两者差异不超过约定的允许范围,仍应视作卖方履行了合同。在既凭文字说明相符,又要与凭样品销售的交易中,依照法律,卖方所交货物的质量既要与合同规定的文字说明相符,又要与凭以达成交易的样品相符。对于这种合同,如只符合文字说明而不符合样品或者相反,均属违反合同,买方都有权拒收、索赔甚至宣告合同无效。

本篇文章共22页,当前在第01页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网上辅导:
为帮助参加2008年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的学员有效备考,中国单证员考试网聘请国内顶级的辅导专家教授主讲2008年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网上辅导,学员可随时报名参加学习,学习期限一直到考试结束,并可享受24小时权威专家在线答疑服务。立即报名 详细了解
 建筑工程类考试:
建造师 |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岩土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建筑师 | 一级建筑师 | 二级建筑师 | 咨询工程师 | 设备监理师 | 土地估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
结构师 | 一级结构师 | 二级结构师 | 物业管理师 | 公路监理师 | 城市规划师 | 环保工程师 | 质量资格考试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友情链接
注册质量工程师 一级建造师考试 投资项目管理师

经济师考试

企业法律顾问 外贸考试网 中国医学考试 北京自考网
注册设备监理师 二级建造师考试 注册城市规划师 会计证考试 会计职称考试 报关员考试 执业药师考试 上海自考网
注册监理工程师 土地登记代理人 注册环保工程师 统计师考试 初级会计职称 报检员考试 执业医师考试 南方教育网
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咨询工程师 房产估价师考试 审计师考试 中级会计职称 单证员考试 卫生资格考试 野三坡旅游
注册造价工程师 注册土地估价师 房产经纪人考试 注册税务师 价格鉴证师网 跟单员考试 卫生职称考试 考试书店网
注册安全评价师 注册物业管理师 注册建造师考试 资产评估师 证券从业资格 外销员考试 执业护士考试 教育黄页网
注册结构工程师 环境影响评价师 注册建筑师考试 中级经济师 期货从业资格 国际商务师 职称英语考试 北京考试网
注册岩土工程师 一级结构工程师 公路监理工程师 注册会计师 银行从业资格 会计上岗证 证券从业资格 自考书店网
Copyright © 2000 - 2006 WWW.JIANLI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单证员考试网 京ICP备05050329号
通信地址:北京市市区9321信箱 中国单证员考试网 邮政编码:100093 联系信箱:webmaster@danzhengyuan.com
中国单证员考试网 | 环球教育 | 中大教育 | 树人教育 | 携手打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