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被告轻工公司以编号为IXIV04365656-59和IXIV04365673-74的6张银行承兑汇票向原告投资银行设定的质押有效;原告可依质权行使票据权利。本案受理费14.1万元,由被告轻工公司承担。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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