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辅导资料 >> 案例分析 >> 正文
某保险公司诉A航空公司、B航空公司货物运输赔偿纠纷案
编辑整理:单证员考试 文章日期:2006-12-1 阅读次数:

原告:某保险公司
被告:A航空公司、B航空公司

  法院:某法院

  审理时间:1992年

  【案情】

  1991年12月6日,原告某保险公司接受某公司(托运人)对其准备空运至米兰的20箱丝绸服装的投保,保险金额为73849美元。同日,由被告A航空公司的代理B航空公司出具了航空货运单一份。该航空货运单注明:第一承运人为A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为C航空公司,货物共20箱,重750公斤,该货物的“声明价值(运输)”未填写。A航空公司于1991年12月20日将货物由杭州运抵北京,12月28日,A航空公司在准备按约将货物转交C航空公司运输时,发现货物灭失。1992年,原告对投保人(托运人)进行了全额赔偿并取得权益转让书后,于1992年5月28日向B航空公司提出索赔请求。B航空公司将原告索赔请求材料转交A航空公司。A航空公司表示愿意以每公斤20美元限额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进行全额赔偿,不接受被告的赔偿意见,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分析与判决】

  法院认为,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运输合同存在及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该合同的“声明”及合同条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不违反1955年《海牙议定书》的规定,且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规则所确认,故应属有效,对承运人和托运人具有相同的约束力。托运人在将货物交付运输时向原告进行了保险,该批货物在A航空公司承运期间发生灭失,A航空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原告在赔偿后取得代位求偿权。由于托运人在交托货物时,未对托运货物提出声明价值并交付必要的附加费,所以A航空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合理的。被告B航空公司作为签发人,应对合同下的货物运输负有责任,但鉴于被告A航空公司承诺赔偿,B航空公司可不再承担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该案是原告拒绝被告A航空公司承诺按责任限额赔偿而引起,故责任在原告。

  法院判决如下:

  一、航空公司赔偿原告15000美元;

  二、航空公司给付原告自1993年2月1日至判决生效日15000美元的活期存款利息:

  三、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学理研究】

  本案中,首先在托运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在保险人对托运人理赔后,保险人取得了代位权。

  一、 关于连续运输中责任的划分

  本案是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始发地点为中国杭州,经停地点为北京,目的地点为意大利米兰,中国和意大利都是《华沙公约》缔约国,因此,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该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是《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该航空货运单注明,第一承运人为A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为C航空公司,可见,A航空公司既是缔约承运人又是实际承运人,因为航空货运单是由被告A航空公司的代理B航空公司出具的。

  《华沙公约》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托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那么,该由哪一家航空公司承担责任?

  A航空公司和B航空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应由A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海牙议定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当事人认为是一个单一的运输业务,则无论它是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约定的,在本公约的意义上,应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因此,即便杭州至北京段是在中国境内,它也是个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华沙公约》第三十条对连续承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责任规定如下:“一、符合第一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由几个连续承运人办理的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该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并在合同中由其办理的一段运输的范围内,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二、对于这种性质的运输,旅客或其权利继承人只能对发生事故或延误的一段运输的承运人提出诉讼,除非有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应该对运输全程承担责任。三、至于行李或货物,旅客或托运人有向第一承运人提出诉讼的权利,有权提取行李或货物的收货人也有向最后承运人提出诉讼的权利。此外,托运人和收货人都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的一段运输的承运人提出诉讼。上述承运人应该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连带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A航空公司和C航空公司在其办理的一段运输的范围内,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托运人和收货人既可以起诉A航空公司,也可以起诉C航空公司,A航空公司和C航空公司之间是连带责任关系。但是,由于C航空公司根本没有承运该批货物,并且货物是在A航空公司运至北京准备移交时丢失的,责任在A航空公司,所以,根据上述第三款的规定,原告无权起诉C航空公司,C航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就连续运输中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级法院1978年审理的Connaught Laboratories Ltd.诉加拿大航空公司(Air Canada)一案作了很好的说明。

  1975年2月3日,Connaught Laboratories Ltd.将一大批脊髓灰质炎疫苗交付加拿大航空公司,让加拿大航空公司将其从安大略省(Ontario)的多伦多运到厄瓜多尔的基多(Quito,Ecuador)。脊髓灰质炎疫苗容易腐烂变质,因此,在运输期间,必须冰冻贮存。Connaught Laboratories Ltd.在运输脊髓灰质炎疫苗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因此其采取了一系列预先设计好的措施,以确保疫苗在到达目的地时处于冰冻状态。这些措施包括,在加拿大航空公司的售票处事先确认运送该批疫苗的所有航班,以确定一个飞行计划;用干冰包装疫苗;在每一个箱子贴上了标签,清楚地表明箱内之物为易腐的疫苗,并且警告该疫苗必须处于冰冻状态。没有理由怀疑Connaught Laboratories Ltd.在运输该批疫苗时没有遵守其通常的程序。这样的包装,即使到了预定到达时间,还可对疫苗进行大约24小时的保护。

  在Connaught Laboratories Ltd.提交货物托运之前,Air Canada 已经确定在其1975年2月3日飞往佛罗里达州迈阿密的910和912航班运送该批疫苗,到达迈阿密后,转乘Andes公司的101航班前往基多,101航班离开迈阿密的时间为2月4日凌晨3时。Andes公司向Air Canada确认了该航班后,Air Canada又向Connaught Laboratories Ltd.作了确认。Air Canada 出具了航空货运单,在货运单的前面,用粗体写有:

  “脊髓灰质炎疫苗”

  “干冰包装,必须冷冻。”

  “到站后,立即与收货人联系。”

  按预定计划那样,货物于2月3日清晨到达迈阿密,在当天下午由Air Canada 转交给了Andes公司。但是Andes公司的101航班并未像预计那样在2月4日凌晨3时离开迈阿密并在当日下午1时到达基多。2月5日,疫苗一直存放在迈阿密机场的仓库中,直到2月6日上午10时才到达基多,几乎晚了48小时,其间没有采取任何冷藏措施。到达基多时,疫苗完全融化,已无价值可言。大概被收货人毁掉了。在这种情况下,Connaught Laboratories Ltd.就其疫苗所受到的损失起诉Air Canada,当时双方商定的疫苗的运价为27946.72美元。而Air Canada反过来又起诉第三人,第三人是以Andes公司的名义运营的。

  针对Air Canada的起诉是建立在该运输是国际航空运输这一主张之上,国际航空运输是由1929年的《华沙公约》所定义并被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所修订。这些公约在加拿大已经生效,并且适用于所有获取报酬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并对这些运输规定了一些条件,包括在航空货运单中的任何条款如果与《华沙公约》的规定不一致,是无效的。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411.01美元。加拿大航空公司赔偿原告后,再向第三人追偿。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中涉及的运输,显然是国际航空运输,运输合同受《华沙公约》的约束。就涉及到的连续运输这一事实而论,将适用《海牙议定书》第一条第三款。加拿大航空公司无权以其如下的运价规则限制其责任:承运人对丢失、损坏、变质、盗窃、延误、误投,或非由承运人的实际疏忽导致的未能移交,不是发生在它自己的航线或航班上,或任何行为,或其他任何运送组织的疏忽、遗漏,都不承担责任。

  以上加拿大航空公司的运价规则规定的对责任的限制不符合由《华沙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的条件,也不能被Air Canada用来作为对Connaught诉讼的抗辩。公约明确规定承运人在货物运输中应对由于延误引起的损坏负责。仅仅是在承运人证明它和它的代理人采取了所有必需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或对它和它的代理人采取这样的措施是不可能的情况下,其责任才受到限制。公约中的这些条款,构成了疫苗运输的适用条件,而非加拿大航空公司的运价规则。

  第二,《华沙公约》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了连续承运人的连带责任,其内容是:

  第一款:“如果运输由几个连续承运人办理并符合第1条第3款的规定,则接受旅客、行李或货物的每个承运人都应受本公约规则的约束,并在合同中由其办理的一段运输的范围内,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第二款:“至于行李或货物,旅客或托运人有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有权提取行李或货物的旅客或收货人有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此外,他们都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的一段运输的承运人提出诉讼。这些承运人应该对旅客或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连带责任。”

本篇文章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网上辅导:
为帮助参加2008年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的学员有效备考,中国单证员考试网聘请国内顶级的辅导专家教授主讲2008年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网上辅导,学员可随时报名参加学习,学习期限一直到考试结束,并可享受24小时权威专家在线答疑服务。立即报名 详细了解
 建筑工程类考试:
建造师 |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岩土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建筑师 | 一级建筑师 | 二级建筑师 | 咨询工程师 | 设备监理师 | 土地估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
结构师 | 一级结构师 | 二级结构师 | 物业管理师 | 公路监理师 | 城市规划师 | 环保工程师 | 质量资格考试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友情链接
注册质量工程师 一级建造师考试 投资项目管理师

经济师考试

企业法律顾问 外贸考试网 中国医学考试 北京自考网
注册设备监理师 二级建造师考试 注册城市规划师 会计证考试 会计职称考试 报关员考试 执业药师考试 上海自考网
注册监理工程师 土地登记代理人 注册环保工程师 统计师考试 初级会计职称 报检员考试 执业医师考试 南方教育网
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咨询工程师 房产估价师考试 审计师考试 中级会计职称 单证员考试 卫生资格考试 野三坡旅游
注册造价工程师 注册土地估价师 房产经纪人考试 注册税务师 价格鉴证师网 跟单员考试 卫生职称考试 考试书店网
注册安全评价师 注册物业管理师 注册建造师考试 资产评估师 证券从业资格 外销员考试 执业护士考试 教育黄页网
注册结构工程师 环境影响评价师 注册建筑师考试 中级经济师 期货从业资格 国际商务师 职称英语考试 北京考试网
注册岩土工程师 一级结构工程师 公路监理工程师 注册会计师 银行从业资格 会计上岗证 证券从业资格 自考书店网
Copyright © 2000 - 2006 WWW.JIANLI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单证员考试网 京ICP备05050329号
通信地址:北京市市区9321信箱 中国单证员考试网 邮政编码:100093 联系信箱:webmaster@danzhengyuan.com
中国单证员考试网 | 环球教育 | 中大教育 | 树人教育 | 携手打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