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辅导资料 >> 综合知识 >> 正文
单证员执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十四)
编辑整理:单证员考试 文章日期:2007-3-2 阅读次数:

单证员资格考试复习资料
 
资料14
  国际商务单证讲课(6) 
第十章、出口企业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指国家职能部门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实施跟单核销、逐笔管理的全过程。 
一、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法规及特点 
  1、出口收汇核销的法规 
现行国家出口收汇核销的法规主要有: 
1990年12月19日国务院批复,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海关总署、中国银行总行发布实施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1990年12月1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海关总署、中国银行总行发布实施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1991年6月1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海关总署、中国银行总行发布实施的《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 
 2、出口收汇核销的特点 
①    以核销单为核心。外汇管理部门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贯穿于发放和收回核销单并办理核销的全过程之中,出口单位凭核销单及其附件办理报关或委托报关和有关核销手续。海关见核销单受理有关出口货物的验讫手续。出口退关时,海关在核销单上签注意见并盖章。 
②    以事后核为基调。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是在货物出口后,并且及时收汇或明确“去向”后,方可受理。换言之,出口单位除事先需向外管部门领取一定数量的核销单外,出口货物能否报关,何时报关无需也不应经外管部门认可。但收汇或明确“去向”后,办理核销手续,确能起到促进收汇、便于核销、避免麻烦之作用。 
③    以全方位为范畴。 一方面覆盖面广,出口收汇核销在全国各地贯彻执行;另一方面涉及点多,核销业务涉及所有的出口单位、外运、海关、金融机构、外管部门诸方面和渗透在货物出口、货款收妥或实物进口或明确“去向”的全过程。 
④    以增收汇为宗旨。出口收汇核销制度,通过核销单的发放和出口单位不同,报关地点不一,规定了不同的交回核销单的时间以及对不同的出口地区、贸易方式和结算方式,明确了不同的最迟日期和相同的核销工作日等办理核销环节,来全面、准确地掌握出口收汇实绩,并及时、有效地促进安全收汇、催促逾期收汇。 
二、    出口收汇核销的对象、原则及其范围 
(一)    出口收汇核销的对象 
   出口收汇核销的对象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有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为出口单位。 
(二)    出口收汇核销的原则 
①    属地管理。 由出口单位向其注册所在地的外管部门申领核销单,一般说来,在何地申领的核销单,就由何地办理核销。 
②    谁“单”谁用。 谁申领的核销单就由谁用,不得相互借用,核销单的交回核销或作废遗失、注销手续也由原领用该核销单的出口单位向其所在地的外管部门办理。 
③    领用衔接。多用多发、不用不发-----续发核销单的份数与已用核销单及其已核销情况和预计出口用单的增减量相“呼应”。 
④    单单对应。原则一份核销单对就一份报关单;报关单、核销单、发票、汇票副本上的有关栏目的内容应相一致,如有变动,应附有关更改单或凭证。 
(三)    出口收汇核销的范围 
   除经批准外,一切出口贸易项下的均应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它可分为收汇贸易、不收汇贸易和其他贸易三大类。即: 
  收汇贸易包括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来料装配、有价样品;不收汇贸易包括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实物补偿)、实物投资、记账贸易;其他贸易包括寄售、出境展销(览)、承包工程等,收款和不收款或自用、损耗、赠送、出售、退还兼有的贸易。 
  已经批准,不凭核销单报关,无需办理核销手续的范围: 
  援外项目物资、对外实物捐赠、暂时出口、无价样品、广告品及旅游者自携一万美元以下纪念品、工艺品出境的。 
三、    出口核销程序 
  出口核销程序概而述之可分为四个阶段,即:①货物报关前的申领核销单;②货物报关时的使用核销单;③货物报关后的交回核销单存根及其附件,货款收妥或实物进口或明了“去向”后交回核销单正本及其附件;④审核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 
出口单位向外管部门申领核销单: 
①    出口单位凭核销单、报关单向海关报关。 
②    海关在核销单正本和报关单上盖“验讫”章,并退还出口单位。 
③    出口单位按规定时限向外管部门交回核销单存根及其附件。 
④    金融机构收妥货款后向出口单位出具注记核销号编号等信息供核销专用的结汇水单/收账通知。 
⑤    出口单位按规定时限向外管部门交回核销单正本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等附件办理核销。 
⑥    金融机构定期向外管部门填报出口单位逾期未收汇情况。 
⑦    出口单位定期向外管部门报送核销单作废注销、遗失;出口收汇逾期未收汇;收汇后支付贸易从属费用及其他费用情况。 
四、    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为了防范和打击利用假冒、伪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逃汇的违法犯罪活动,改善管理部门服务质量,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降低企业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开发了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并于2001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运行。 
(一)    核销单的申领 
自2001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以下称“企图”)在网上申领新版核销单(即加贴或加印了“条形码”的纸质核销单)。旧版核销单于2001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 
企业在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之前,需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的份数。企业在网上申请后,不需等待外汇局的网上审批,即可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以及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数量两者中较小数,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企业领单时可以不用当场在新版纸质核销单上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新版纸质核销单仅需在正式使用前填写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    核销单的报关前备案 
  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新版核销单使用的报关前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用于一张出口报单。未进行报关前备案的新版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对已备案成功的新版核销单,企业不能变更备案。 
(三)    出口交单 
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手工交单,但必须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90 天以上(含90天)的远期收汇,企业应当在报关后进行网上交单,凭远期出口合同、报关单、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收汇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四)    收汇核销 
  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报关之日起100天内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起10天内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五)关于核销单遗失 
企业遗失空白新版核销单,应当立即自行上网挂失或向外汇局申请挂失。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六)    关于核销单注销 
 新版核销单填错或发生破损的,如未用于出口报关,可退回外汇局进行注销。 
(七)关于核销单综合信息查询:  企业可以在网上对核销单的领取、使用等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以了解本企业核销单的运转情况,加强核销单管理。 
(八)    关于核销单的差异查询:企业如遇到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无电子底账数据或纸质单证与电子底账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由企业持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到发放新版核销单或签发报关单的相关外汇局或海关查询,接到查询要求的外汇局或海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纸质单证;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
第十一章、出口企业退税及有关单证 
一、    出口企业退税的有关规定 
为鼓励出口,我国实行退税制。凡承担中央或地方出口创汇任务的外贸(工贸)企业自营出口的产品,在报关离境后,可凭单证办理出口退税。属于增值税或产品征收范围的产品,退还各生产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或产品税。同时规定,在国家出口计划内出口的产品,由国家下达退税计划,从中央金库中退税;超过国家出口计划的出口,可以经地方政府批准,由地方财政安排退税计划,从地方金库中退税。 
  根据以上规定,出口退税的产品必须是国家对外经贸主管部门下达的出口计划内的产品,或经批准的超计划产品,以及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对外贸易(工贸)企业下达和增加的出口计划产品。但根据国家财政部规定,下列产品不予退税: 原油、成品油、未含税产品、援外出口产品。对于机械手表、化妆品、橡胶制品、水貂皮、海参、燕窝、干贝等高税率产品,须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否则不予退税。 对外贸(工贸)出口企业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的,可予退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外贸(工贸)企业中标并在国内委托生产、加工或收购的机电产品,在生产环节一律照章纳税,中标项目完工并交付验收后,可办理退税。包装进出口公司进口的包装物,材料经加工以包装物的形式用于本企业或其他企业复出口的可办理退税。 

本篇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网上辅导:
为帮助参加2008年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的学员有效备考,中国单证员考试网聘请国内顶级的辅导专家教授主讲2008年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网上辅导,学员可随时报名参加学习,学习期限一直到考试结束,并可享受24小时权威专家在线答疑服务。立即报名 详细了解
 建筑工程类考试:
建造师 |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岩土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建筑师 | 一级建筑师 | 二级建筑师 | 咨询工程师 | 设备监理师 | 土地估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
结构师 | 一级结构师 | 二级结构师 | 物业管理师 | 公路监理师 | 城市规划师 | 环保工程师 | 质量资格考试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友情链接
注册质量工程师 一级建造师考试 投资项目管理师

经济师考试

企业法律顾问 外贸考试网 中国医学考试 北京自考网
注册设备监理师 二级建造师考试 注册城市规划师 会计证考试 会计职称考试 报关员考试 执业药师考试 上海自考网
注册监理工程师 土地登记代理人 注册环保工程师 统计师考试 初级会计职称 报检员考试 执业医师考试 南方教育网
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咨询工程师 房产估价师考试 审计师考试 中级会计职称 单证员考试 卫生资格考试 野三坡旅游
注册造价工程师 注册土地估价师 房产经纪人考试 注册税务师 价格鉴证师网 跟单员考试 卫生职称考试 考试书店网
注册安全评价师 注册物业管理师 注册建造师考试 资产评估师 证券从业资格 外销员考试 执业护士考试 教育黄页网
注册结构工程师 环境影响评价师 注册建筑师考试 中级经济师 期货从业资格 国际商务师 职称英语考试 北京考试网
注册岩土工程师 一级结构工程师 公路监理工程师 注册会计师 银行从业资格 会计上岗证 证券从业资格 自考书店网
Copyright © 2000 - 2006 WWW.JIANLI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单证员考试网 京ICP备05050329号
通信地址:北京市市区9321信箱 中国单证员考试网 邮政编码:100093 联系信箱:webmaster@danzhengyuan.com
中国单证员考试网 | 环球教育 | 中大教育 | 树人教育 | 携手打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