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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职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八)
编辑整理:单证员考试 文章日期:2007-3-5 阅读次数:

国际商务单证讲课(3)
第九章、运输单据(TRANSPORT DOCUMENTS)
第一节、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运输单据(Transport Documents)是国际贸易的基本单据之一,是指托运人将货物移交给承运人办理装运时,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书面文书,通常代表了运输中的货物已经付运的证明。运输单据按运输方式不同,可分为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航空运单(AIRWAY BILL)、铁路运单(RAILWAY BILL)、邮包收据(PARCEL POST RECEIPT)和联合运输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等。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尽管空运、铁路运输发展很快,但是目前国际贸易运输仍然以海洋货运为主,因此本书着重论述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或OCEAN 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B/L),是由船长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收到特定的货物,或已装船,并将约定的货物运至特定的目的地,并交付于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物权凭证,也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
一、海运提单的作用和关系人、
1、海运提单的作用
⑴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确认承运人已经按海运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⑵海运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约(CONTRACT)。双方必须履行提单上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
⑶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DOCUMENTOF TITLE)。提单的持有人对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并可以经过背书进行抵押、转让,受法律保护。
⑷海运提单可以作为收取运费的证明,以及在运输过程中起到办理货物的装卸、发运和交付等方面的作用。
⑸提单是向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的重要依据。
2、海运提单的关系人
   海运提单的关系人包括承运人(CARRIER)和托运人(SHIPPER)两个方面。
承运人(CARRIER)亦称船方,可能是船舶的所有人,即船东,或者是租船人。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也是代表货权的凭证。UCP500第23条对银行接受提单的条件是,提单表面要注明承运人的名称。
托运人(SHIPPER)亦称货方,可能是发货人,或者是收货人。
根据提单抬头人的不同和背书转让,又出现以下关系人:
受让人(TRANSFEREE),是经过背书转让接受提单的人,也是提单的持有人。受让人有向承运人要求提货的权利,但也承担了托运人在运输合约上的义务。
收货人(CONSIGNEE),是提单的抬头人、受让人(被背书人)、持有人或记名提单载明的特定人。收货人有在目的地港凭提单向承运人要求提货的权利。
持有人(HOLDER),是经过正当手续持有提单的人。例如,不记名提单经过记名背书转让,或者空白背书,经过交付的受让人,可以凭提单领取货物。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是收货人的代理人,不是提单的当事人。空白抬头提单注明被通知人,便于承运人在货到目的港时,通知办理报关提货手续。在信用证方式下,被通知人往往是开证申请人(即买方),但因信用证是由银行开出的,在其未赎单付款前,只能作为被通知人负责照顾货物,而没有所有权。
二、海运提单的主要内容及种类
(一)提单的主要内容:由于海运提单具有收据、合约、物权凭证三种作用,牵涉到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等的责任和权益,所以内容比较多,但其本身仍可分为正面记载和背面印就条款两个部分。即固定部分和可变部分。固定部分是指提单背面的运输契约,这部分一般不作更改;可变部分是指海运提单正面的内容。
A、海运提单正面记载的主要内容有:
⑴写明“BILL OF LADING”(提单)字样;
⑵船舶的名称及航班号;
⑶托运人(即出口商)名称及地址;
⑷承运人(即船公司)名称及地址;
⑸收货人(即进口商)名称及地址;
⑹货物名称、重量、件数、包装和唛头;
⑺起运港名称及地点;
⑻目的港名称及地点;
⑼运费条款,可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FREIGHT PAID”(运费已付)或“FREIGHT TO COLLECT”(运费待收),也可以注明“FREIGHT PAID AS ARRANGED”(运费按约定条件照付)。因有时卖方不愿让买方获悉其支付运费若干时,可请求船公司在提单上运费栏记载上列词句。 有的船公司为避免成为其他船公司减低运费竞争的根据,而以上述词句代替运费率及运费金额的记载。
⑽提单号码与份数。
⑾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
⑿船主或其代理人(轮船公司)签字等内容。
B、海运提单背面印就内容
  提单背面的印就条款,是作为确定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承运人和收货人及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印就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①适用法律条款(LAW OF SUIT CLAUSE)。
②承运人的责任条款(CARRIER’S RESPONSIBILY CLAUSE)。
③承运人的免责条款(EXCEPTION CLAUSE)。
④变更航线条款(DEVIATION CLAUSE)。
⑤危险品条款(DANGEROUS CARGO CLAUSE)。
⑥交货条款(DELIVERY CLAUSE)。
⑦承运人和收货人应共同负担海上风险以及船舶相撞所遭受的损失。
⑧索赔条款(CLAIM CLAUSE)等。
(二)、海运提单的种类
海运提单种类多种多样,各家船公司出的提单不尽相同,但是类型大致可分为:
1、            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是指轮船公司将货物已经装上指定船舶并经船长签收后才签发的提单。提单上载明货物“已由某轮装运”的字样和装运日期的提单。
“备运海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指承运人在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船期间,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待运的货物一旦装运后,在备运提单上加“已装船”字样,这样备运提单就成了“已装船提单”。
2、            根据承运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直达提单”(DIRECT B/L),是指同一船舶将货物直接从起运港运达目的港的提单。这种提单船方责任明确,权利和义务易于处理。
“转船提单”,是指从起运港载货的船舶不直接驶往托运货物的目的港,须在其他港口换船转运,并由签发提单的轮船公司负责代办转运手续的海运提单。
“联运提单”(THROUGH B/L),联运提单用于“海陆、海河、海海”联运。第一承运人在货物起运港签发运往最终目的地的提单,并收取全程运费。货物到达转运港后,由第一承运人代货主将货物交与下一程航运的承运人,再运往目的港。各程承运人的责任,只限于其本身经营船舶所完成的运输。
3、            根据货物表明状况有无附加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提单上并无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附加条款,或对货物的外表状况或包装不作任何批注。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是指有承运人的批注(NOTETION)或附加条款(SUPERIMPOSED CLAUSE),表示货物或其包装有疵瑕状态的提单。例如,提单上批有:“SOME RUSTY”(有生锈)或“ONE CASE BROKEN,CONTENT EXPOSED”(有一箱破损,内装货物暴露)等文字。
4、            根据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STRAIGHT B/L)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填明收货人姓名或名称地址的提单。例如 CONSIGNEDTO BUYER。
不记名提单(BLANK B/L),是指记载应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提单。
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按照记名人(NAMED PERSON)的指示或非记名人(TO ORDER)的指示交货的提单。
5、            根据轮船公司经营方式不同,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
班轮提单(LINER B/L OR REGULAR LINE B/L),有固定航线,按照规定时间,停靠规定港口而航行的船舶叫做班轮,货物由班轮承运而签发的提单叫做“班轮提单”。班轮公司租给托运人的不是整船而是部分舱位,所以托运货物多少船方都可接受。班轮公司将预先规定的船期表(SAILING SCHEDULE)印发给各地货主或登报招揽承运业务。班轮装运货物,船方负责装船、理舱、卸货,装卸费用计算在班轮费之内。班轮提单船方的责任是以提单印就条款为依据。
租船提单(CHART PARTY B/L),是指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而签发的提单。 在这种提单上注明“一切条款、条件和免责事项按某年某月某日的租船合同”或批注“根据XXX租船合同开立”字样。这种合同受租船合同条款的约束。银行或买方在接受这种提单时,通常要求卖方提供租船合同的副本。
6、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
  集装箱提单,是指以集装箱装运货物所签发的提单。集装箱提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普通的海运提单上加注“用集装箱装运”(CONTAINERIZED或SHIPMENT EFFECTED BY CONTAINER VESSEL)等字样;另一种是使用“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这种提单的内容增加了集装箱号码(CONTAINER NUMBER)和“封号”(SEAL NUMBER)。货物从起运地(港)到最终目的地(港)的全程中需使用陆、海、空其中的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由联运人作为全程的总承运人签发的这种联运提单,作为对托运人的总负责人。使用多式联运提单,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多式联运提单或以接受(COMBINED TRANSPORT B/L ACCEPTABLE)或类似的条款。
二、海运提单各个栏目的填写方法:
托运人(SHIPPER)
托运人,又叫发货人。托运人是指委托运输的人,在贸易中是合同的卖方。一般填写在海运提单SHIPPER栏目时,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都填写卖方的名称。也有的制单人直接把出口公司的章盖在这一栏目中。
《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作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这一栏目,根据信用证要求条款填写,在记名式、不记名式和指示式中选择一个。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常见的“收货人”栏目的制作方法主要有三种:A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内填写某人或某企业的具体名称。这种提单只能由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提货,而不得转让给他人。这种提单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不多。信用证中的词句一般为:“FULL SET OF B/L CONSIGNED TO ABC COMPANY….”。B不记名式:即在本栏留空或仅填入:“TO BEARER”(给持有者)。这样的提单,谁持有,谁就可以提货。转让时不必背书,因而风险较大,目前在国际上使用也不多。C指示式,这种提单使用最为普遍。指示式又可分为“记名指示式”和“不记名指示式”二种。
(A)、记名指示式: 一般有 发货人指示式 (TO ORDER OF SHIPPER)、银行指示式(TO ORDER OF  XXX BANK)和收货人指示式(TO ORDER OF ABC COMPANY LTD),一般只要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制单时分别填入就行了。
在信用证项下,“TO ORDER OF XXX BANK”,一般大多是指开证行 (THE ISSUING BANK)。
信用证上的词汇常常是:“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UR ORDER”。这个“OUR” ,指的就是开证行。
而“TO XXX COMPANY LTD”, 一般多是指开证申请人 (THE APPLICANT)。
信用证上用的词汇常常是:“B/L ISSUED TO ORDER OF APPLICANT”。这个APPLICANT就是信用证的开证人。
(B)、不记名指示式:即在收货人一栏填写“TO ORDER”,然后在提单背面由发货人签字盖章进行背书,以示转让物权。
信用证上用的词汇常常是:“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凭指示抬头,即“空白抬头”。
如果是托收结算方式,根据合同,收货人一栏一般填写“TO ORDER”或者“TO ORDER OF SHIPPER”均可,然后由发货人背书。一般不做成代收行指示式抬头,因为URC522第十条规定:事先未征得银行的同意,货运不应直接做成银行抬头或银行指示性抬头。
1、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被通知人一栏,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按信用证规定填写。若信用证对此无规定,可将开证申请人作为被通知人。如信用证没有另有规定,这一栏也可以不填。
如果是托收结算方式,一般可将合同的买方名称填入。一般来说,被通知人不是提单的当事人,只是收货人的代理人。空白抬头提单注明被通知人,以便承运人在货到目的港时,能通知办理报关提货手续。
如果信用证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作为被通知人,出口公司应把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名称及地址完整地填写在这一栏目中。
2、            首程运输(PRE-CARRIAGE BY):如果货物需转运,在这一栏目中填写第一程船的名称;如果货物不需要转运,此栏目则空白不填。
3、            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如果货物需转运,填写收货的港口名称或地点;如果货物不需要转运,空白这一栏目。
4、            海运船名及航次(OCEAN VESSEL VOY NO。):此栏填写该批货物的实际装运的船名和航次号;若货物需转运,则填写第二程船名及航次号。
5、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此栏目填写该批货物的实际起运港名称;需转运的货物,则填写中转港口的名称。
6、            PORT OF DISCHARGE(卸货港):此栏填写信用证中的目的港名称。如果货物转运,可在目的港(PORT OF DISCHARGE)之后加注“WITH TRANSSHIPMENT AT ….”例如,从上海港到汉堡,在香港转运。那么就打上: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WITH TRANSSHIPMENT AT HONGKONG。
如果货运目的港装运到内陆某地,或利用邻国港口过境,则须在目的港后加注“IN TRANSIT TO 某地”字样。如 “DUBAI IN TRANSIT TO SAUDI ARABIA”( 目的港迪拜转运沙特阿拉伯)。
7、            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 或 DESTINATION)
填写最终目的地名称。如果货物的目的地就是目的港的话,空白该栏目。
8、            集装箱号(CONTAINER NUMBER):填写实际的集装箱号码。
9、            封号和唛头(SEAL NUMBER MARKS AND NOS):填写实际的唛头、集装箱号及铅封号等。如无唛头,则填 NO MARK。
10、    商品描述及数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DESCRIPTION OF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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