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考试复习资料:信用证初步认识及防范
编辑整理:单证员考试 文章日期:2008-7-28 12:14:38 阅读次数:

  一、对信用证的初步认识: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互不信任,买方如果预付货款,担心卖方不按规定合同发货,甚至不发货;如果卖方先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也担心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买卖双方之间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其中,银行所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信用证的产生,就是因为在异国间贸易中存在欺骗的可能性,而作为一种融资活动,信用证方式本身并未消除国际贸易中欺诈的各种成因。因此,事实上,信用证方式的使用,总是伴随着各种信用证欺诈同时进行的,认识信用证方式本身运作的特征,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前提条件。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主要当事人是:(1)、开证申请人,实际上是买方,进口商,付款人。(2)、开证行,即付款行,是买方的开户银行。(3)、通知行,即卖方的开户银行,为寄单索汇行。(4)、受益人,即卖方,收款人,出口商。 
  从当事人的构成来看,信用证方式就是申请人与受益人双方通过各自的开户银行进行资金清算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方式的特点:(1)、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2)、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二、信用证诈骗的形式 
  (一)、按诈骗人的构成: 
  1、 申请人诈骗 
  申请人诈骗是诈骗人扮演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角色,用伪造的假冒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诈骗通知行和受益人的信用证诈骗。此种骗局的欺骗性在于,使出口商,即受益人及其开户行相信对方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 
  诈骗人通过假冒信用证诈骗信用证受益人的货物。如果事先约定受益人预付质保金、履约金等,则还诈骗这些预付金。 
  诈骗人通过"软条款"信用证诈骗的也是受益人的货物以及各种预付金。但"软条款"信用证诈骗实现这些目的的途径,不是以信用证本身的虚假,而是依靠其生效方式中埋藏着的危险性条款。这些条款的直接后果是造成受益人不能如期发货、不能使用信用证、因单证不符或签字不符遭开证行拒付等。当受益人为这些麻烦而奔波时,货物或预付金已经出手,失去控制。这也正是"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比假冒信用证诈骗技高一筹之处。 
  此类案件在信用证诈骗案中所占比重很大,其诈骗人的真实身份,有的来自国外,有的出自国内,还有的是内外勾结。 
  2、申请人伙同开证行诈骗 
  申请人伙同开证行诈骗是诈骗人以开证申请人身份,与开证行相勾结,制造信用证条款障碍,诈骗通知行和受益人,或申请人与开证行经办人员相勾结,以假合同骗取开证行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信用证诈骗。 
  由于有开证行的参与,通知行和受益人对对方的合法身份更是坚信不移。因此,没有开证行参与的信用证诈骗,更多地表现为假冒信用证诈骗,而有开证行参与的信用证诈骗,往往表现为"软条款"信用证诈骗。 
  3、受益人诈骗 
  受益人诈骗是诈骗人以受益人或第二受益人身份,利用信用证方式中银行只认单、不看货的特点,用假单或假货,诈骗开证行、通知行、申请人的信用证诈骗。诈骗人以伪造的单据诈骗信用证项下货款。 
  和第一类诈骗一样,此类诈骗在信用证诈骗案中是比例较高的一种。 
4、申请人伙同受益人诈骗 
申请人伙同受益人诈骗是申请人与受益人相勾结,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信用证,诈骗通知行的信用证诈骗。这种骗局中的诈骗人同时扮演了基础贸易中的买卖双方,而按照信用证方式的特征,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只强调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相勾结,以"空"信用证诈骗通知行的目的,往往是骗取通知行的打包贷款。实际上是以不存在的交易为理由,骗取由正常程序申请不到的银行放款。 
  (二)、按诈骗的手段分: 
  1、假冒信用证诈骗 
  假冒信用证是缺乏成为有效信用证的必备条件而表现出自身虚假性的信用证。用这种信用证进行诈骗,在信用证诈骗中属手段较为拙劣的一种。假冒信用证的识别特征主要有:(1)、电开信用证无密押。(2)、电传号不规范。(3)、电开信用证开头没有收报行电传号,结尾没有回执。(4)、拼写错误或不规范。(5)、开证行不存在。(6)、假借著名银行开证。(7)、与我行已建立印押关系,却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8)、无必备条款。(9)、信用证条款内容前后矛盾等。 
  2、"软条款"信用证诈骗 
  所谓软条款信用证,又称"陷阱"信用证,是指开证人具有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信用证。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这种主动权是通过一些"软"条款体现出来的。这些"软条款"主要有: 
  (1)、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起运港、验货人等需待开证人以修改书形式通知受益人。 
  (2)、规定品质证书须由开证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的鉴样相符,或由开证人指定机构出具。 
  (3)、同时规定相互矛盾的条款,置受益人于被动地位。 
  (4)、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 
  3、伪造单据的信用证诈骗 
  这种诈骗是信用证受益人在货物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以伪造的单据迫使开证行因形式上单证相符而无条件付款的信用证诈骗。作为付款的书面承诺,信用证的条件就是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只要受益人提供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也就是说,银行只凭单付款,不对货物负责。这也正是伪造单据的信用证诈骗所依仗的主要条件。 
  三、信用证诈骗的业务防范 
  从前几年的信用证诈骗案看,信用证诈骗一般所涉金额都较大,直接影响我国开展进出口业务企业的正常运营,有不少企业因被骗而财务陷入困境,从此一蹶不振,银行的损失也很大。因此,有效地防范信用证诈骗,对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开展国际业务的银行来说,都非常重要。 
  在信用证诈骗案件中,绝大部分诈骗是以国内通知行和外贸企业受益人为被骗对象的假冒信用证诈骗和"软条款"信用证诈骗。因此,通知行和受益人如何联手防范被骗,是业务防范的重点。 
  从信用证诈骗的特点来看,通知行和受益人应从以下方面积极防范: 
  1、 出口商若选择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首先要做好客户资信调查,慎重选择交易对象,切莫以中间人的资信(商业资信、朋友关系、行政隶属关系)代替交易对象的资信。 
  2、 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应要求买方尽快开立信用证,为必要的修改留下充足的时间。也就是说,如果受益人到临近装船时才发现收到的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相符,或者其中具有无法履行的条款,又没有足够的时间修改有关条款,那么,违反信用证或买卖合同规定的责任就都要落到受益人身上,受益人要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3、 由于通知行有责任审查来证的表明真实性,所以,当通知行收到电开信用证或修改书后,应认真核对密押。收到信开信用证后,应认真核对印鉴。作为受益人,出口企业应与银行密切配合,在印押核符之前,绝对不能放弃对货物的控制,不要装船出运。 
  4、 收到信用证后,严格审核其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相符。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不相符的后果是,受益人要么只能遵守买卖合同而不得不违反信用证严格条款的规定,要么只能遵守信用证规定,而不得不违反买卖合同有关条款。结果,要么是遭到银行拒付,得不到货款,要么是被开证人以违反买卖合同为由索赔。 
  银行与企业配合,是防范信用证诈骗的重要途径。 
  5、 如果来证具有预付佣金、履约金,或大宗货物一次装船等条件,应予以拒绝。以防预付金被骗。 
  6、 审查信用证本身的有效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软条款"信用证也是一种不具有有效性的信用证。因此对信用证本身有效性的审查,既是对假冒信用证诈骗的预防,也是对"软条款"信用证诈骗预防。这方面的审查包括,审查开证行自身的信用可靠程度;审查信用证是否有"不可撤销"(irrevocable)的字样,即是否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审查是否有买方和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条款;审查是否本文所述的"软条款",审查效期是否适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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